近日,福建省宁德市福安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连某某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工业冰醋酸代替食用冰醋酸销售,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福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被告人连某某以每吨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从河南省某公司购进1400桶总计35吨无牌桶装工业冰醋酸(又名冰乙酸)。为获取暴利,连某某又非法印制了河北省石家庄某公司某品牌天然食用醋酸的注册商标及合格证,并黏贴在包装桶外壁,再以每吨人民币5400元至68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销售给福安市、福清市等地的5家食品厂和调味品厂,另外还有少数个人。目前已查实其销售金额总计达75140元,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
2012年4月1日,连某某再次向河南省某公司购买回1440桶总计36吨的无牌工业冰醋酸,准备继续销售。当晚,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在福安市的一处仓库内查获上述36吨无牌工业冰醋酸。
法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被告人连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归案后积极退出赃款,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