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涉案造假的3名被告人进行了判决。
2010年5月~2011年12月期间,葫芦岛市人果某、果某某、邢某3人,在未取得哈尔滨一家调味食品厂许可的情况下,在葫芦岛市龙港区跃进村一平房内用冰醋酸(乙酸)和水按1:10的比例勾兑成醋,冒充该厂用高粱、大米曲、稻壳等原料生产的创×牌米醋进行销售。
据交代,被告人邢某负责灌装,贴上假冒商标标签,并把瓶醋装进印有哈尔滨××调味品食品厂地址的包装纸箱中。被告人果某负责购买装米醋的包装,用模具在白板纸箱上印刷厂名厂址等信息,运送并出售米醋。在此期间果某、果某某、邢某3人共生产销售了5700多箱(每箱20瓶)假冒的创×牌米醋。以每箱25元的价格分别销售到葫芦岛市连山区小食品批发市场、水产品市场等地。销售金额14万元左右。
被告人果某、果某某、邢某在法庭上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果某、果某某在2009年就开始策划制作假冒哈尔滨某品牌米醋。其中,果某某找到勾兑醋的配方和假冒商标,购买制作假冒米醋的瓶盖和塑封,并带果某购买制作假醋的原料、盛装米醋的玻璃瓶,与果某共同联系并购买白板纸箱等。果某、果某某、邢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果某、果某某、邢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分别并处罚金8万、6万、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