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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姨子泼硫酸致人伤残 姐夫接送获罪被判10年 |
小姨子向前夫泼硫酸,姐夫用摩托车搭载助其作案,导致被害人工伤四级伤残。蓝某珠在一审中以故意伤人罪获刑十年,后不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广州中院二审裁决维持原判。
原审查明,2005年7月19日下午6时许,蓝某珠用摩托车搭载小姨子廖某金(已判决),来到白云区永平街一桂林米粉店门口。廖某金手持装有硫酸的玻璃瓶下车,趁前夫郑某华不备,将硫酸泼向其面部、胸部,然后弃瓶逃向在不远处等待的蓝某珠。因被泼部位疼痛难忍,郑某华没能追上廖某金,之后他向路人求救,冲洗受伤部位后报警。经鉴定,郑某华因硫酸烧伤,经医治及植皮后,全身皮肤疤痕15%以上,面部疤痕50%以上,属工伤四级伤残。2010年7月16日,蓝某珠在佛山禅城区被抓获。
郑某华称,他和廖某金有一段时间一起做换零钱的生意,后来多次就金钱问题争吵,感情很差就分开了。廖某金于2005年1月离家后就没再回来,曾在电话中威胁要害死他。2004年,廖某金把姐姐和姐夫蓝某珠叫到广州一起做零钞生意,两家合住一套房子,客厅都是公用的。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蓝某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在此案中作用相对较小,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蓝某珠坚称自己没有参与作案,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对于蓝某珠认为郑某华是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的意见,二审法院查明,郑某华以及现场有多名目击证人,证实蓝某珠确实参与了此案;二审期间,蓝某珠未提出任何新的具体证据或线索来证实自己的说法,故不采纳其无罪辩解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12.09.02 查看次数: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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