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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一男子用双氧水为泡皮“美容”被判刑

为使泡皮卖相好,浙江丽水一男子指使员工用双氧水为其“美容”。日前,浙江丽水某泡皮加工厂厂主王某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现年45岁的王某系浙江丽水莲都人,小学文化,闲赋在家,为了赚点小钱,便打算做点小本生意。

  据了解,2011年3月,王某在丽水市莲都区汽车东站后面的临时棚内开设一家加工厂,加工、生产泡皮,然后拿到该市府前菜市场销售或批发给该市景宁菜场的一个商户。

  为了使泡皮的颜色好看、不易腐烂,王某还指使员工在加工泡皮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

  2011年10月31日,丽水市工商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王某开设的的加工厂当场查获上述用双氧水浸泡的泡皮218斤等,经浙江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抽样检测,该批泡皮残留过氧化氢93.6mg/kg。

  据悉,至案发止,王某经营的加工厂累计生产并销售上述用双氧水浸泡的泡皮1151.52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489.3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侵犯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为达到使销售的食品颜色好看和不易腐烂的目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类似凤爪、泡皮等食物时,要谨慎识别。同时,请广大消费者和业内人士积极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类似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12.06.19    查看次数: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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