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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销售200多吨保险粉 |
近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宗非法经营案件宣告一审判决,以犯非法经营罪对被告单位汕头市某化学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现年49岁的汕头人杨某是汕头市某化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去年1月至今年3月期间,杨某在未经安监部门许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分三次向某化工公司购买保险粉,并分别向茂名、高州、普宁、厦门等地的10家不同公司销售保险粉(品名连二硫酸钠,遇湿易燃物品,属于第四类危险化学品)共计240.25吨,价值人民币162.2万多元。今年3月14日,公安机关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在该公司及仓库内查获保险粉39吨。次日,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和核准擅自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是直接负责人员,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2.11.04 查看次数: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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