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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华路保险粉事故 托运人及司机领刑 |
广佛都市网讯 佛山日报记者庞文彬报道:38吨连二亚硫酸钠(俗称“保险粉”)起火,燃烧释放的有害气体,部门需紧急排险。昨日,托运人张俊良及司机王增业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获刑。
今年4月13日13时许,王增业驾驶货车运输该批连二亚硫酸钠行驶至禅城区季华三路中国陶瓷城对开路面时,由于雨水将货车上装载的连二亚硫酸钠淋湿,致使连二亚硫酸钠自燃起火,从而产生大量的有毒化学气体。
事故发生后,抢险部门调集大量人员和物资进行处置,并对附近群众予以疏散;交警部门于当日13时许开始对季华路段及附近相关路段予以封闭,至14日凌晨3时许该事故才处理完毕,相关路段交通恢复正常。事故造成周边道路严重阻塞,所运货物被完全销毁。
事发当天,司机王增业被当场控制,随后经民警电话通知,托运人张俊良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于当日被刑拘。
公诉机关指控,托运人张俊良在明知王增业没有取得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资质及相关运输条件的情况下,仍于今年4月10日与王增业签订运输协议,委托其将38吨连二亚硫酸钠运输到佛山。
禅城区法院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因张俊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王增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记者了解到,张俊良的辩护人提出张俊良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危险物品肇事罪属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两被告人的行为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不区分主从犯,故被告人张俊良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禅城法院一审以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王增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张俊良有期徒刑九个月。
发布时间:2013.02.07 查看次数: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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